發布時間:2025-08-27 17:58
文章來源: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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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因駕駛機動車產生交通違法行為被告知,超過15日未前來接受處理的,將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現將2025年以來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公告,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帶齊相關手續到鄯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違法處理窗口接受處理,超過公告日期未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被公告內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鄯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