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鄯善縣財政局
辦公地址:鄯善鎮蒲昌路1579號
辦公時間:
夏季上午:09:30-13:30 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30
負責人:李杰(財政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國資委副主任)
聯系電話:0995-8387615
二、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財稅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財政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擬訂縣域綜合經濟措施,提出運用財政政策調控經濟運行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對鄉鎮財政管理辦法,監督和管理預算執行,指導鄉鎮財政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擬訂和監督執行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非稅收入、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在職責內參與辦理涉及財政、稅收、政府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三)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鄯善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依法管理財政收支;編制全縣年度財政決算;受鄯善縣人民政府委托,向鄯善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鄯善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縣年度財政決算;管理上級撥款和縣級財政收支;管理全縣財政票據;管理政府性基金和專項基金。
(四)根據鄯善縣人民政府授權,參與本級稅收政策的調研并提出建議;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擬訂全縣財政稅收收入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按彩票管理政策、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彩票資金;管理政府性債務,執行國家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券發行計劃,制訂有關配套性辦法,防范財政風險。
(五)辦理和監督全縣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撥款、支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縣級財政績效評價和投資評審工作。
(六)參與全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支出,監督全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和社會保障預算草案。
(七)執行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貫徹并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全縣性的基本建設財務辦法;負責全縣集體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工作。
(八)負責全縣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套辦法,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管,按照規定管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擬訂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辦法;按照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擬訂全縣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財政教育規劃;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組織擬訂并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資金管理有關工作;統一管理財政專戶;負責全縣預算單位賬戶開設的審批;貫徹落實政府采購相關法規,擬訂政府采購辦法并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縣域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政策性金融工作;管理全縣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金融業發展規劃,提出服務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見建議,引導和鼓勵縣域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與人行、銀監、保監、證監等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溝通工作,配合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能。
(十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內設結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和事務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文件的起草、修改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財政調研、新聞發布、會議組織、信息、宣傳、文電、機要、檔案、信訪、綜治、計生、工會、公務用車、政務公開及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承擔本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財務、國有資產、購買服務和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二、預算科。負責縣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財源建設的有關建議;匯編并組織實施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協助匯總年度全縣財政總決算,負責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的具體工作;負責縣直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配合有關科室擬訂縣直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具體工作;指導鄉鎮的預算管理工作。
三、經濟建設科。承擔審核發改、交通、城鄉規劃建設、國土、生態環境、住房保障等系統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根據自治區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鄯善縣建設投資、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大氣污染防治、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及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及財政管理制度;審核批復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有關專項資金的財政管理;按規定管理有關基建項目資金;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四、國庫科。負責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及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和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縣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管理縣本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總預算會計和預算外專戶會計核算;負責全縣和縣本級年度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縣本級財政國庫資金調度;配合做好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擬訂非稅收入收繳相關管理辦法。
五、教育文化科。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優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教科文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做好上級專項資金和各類政策性文件的上傳下達工作。
六、社會保障科。承擔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劃生育、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縣本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社會保險政策制度及財務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負責對所聯系部門(單位)財政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
七、農業農村科。承擔審核農業(糧食、林業)、水利、氣象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貼息;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審核和批復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涉農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農村綜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動方案,指導和推動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
八、綜合科。分析預測全縣宏觀經濟形勢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負責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負責制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資源收支管理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管理財政票據。
九、會計科。管理全縣會計工作,宣傳、貫徹實施全國和自治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組織管理全縣會計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備案和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
十、企業科。承擔審核商貿、國資、安全生產、旅游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縣企業和有關行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對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組織實施財政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縣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一帶一路”建設、對外開放、商貿領域財政政策貫徹落實;承擔每季度金融企業快報及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組織金融企業年度決算報表審核匯總工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制訂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戰略規劃和發展目標,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單位產權制度改革;管理、選派和更換國有資產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指導監督企業清產核資,制定各類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指標,考核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控股企業的營運業績,依照有關規定決定對各營運機構、控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的獎懲;審核、決定、批準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等重大事項。重大項目報告縣人民政府批準;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日常基礎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并對國有資產收益進行預算管理。
十二、政府債務管理科。擬訂政府性債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建立縣政府債務管理、債務預警、償債渠道、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債務監控管理機制;研究控制政府債務規模;負責制定化解政府債務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債券的審核上報、使用、管理、監督、償還等工作。
十三、扶貧資金管理科。承擔扶貧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扶貧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和擬訂縣各項扶貧資金管理規章和制度;負責財政扶貧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生產發展資金、扶貧開發項目管理費、其他財政扶貧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安排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組織實施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扶貧項目的審核。
十四、政府采購管理科。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執行自治區制定的政府采購目錄;負責縣本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服務;負責受理轄區內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全縣政府采購信息的統計匯總分析工作;負責縣本級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監督、進口產品的審核、指導專家庫和供應商庫的建立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