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鄯善縣農業農村局
二、執法機構
執法機構名稱:鄯善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
三、執法事項
行政處罰
四、實施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五、機構職能
承擔鄯善縣種子、化肥、農藥、農產品質量安全、獸藥、飼料、畜禽屠宰、農機、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動物衛生監督、植物檢疫、漁政等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遵守農業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行使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權。
六、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農業、畜牧、農業機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案件來源
行政檢查發現、群眾舉報、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等。
八、實施流程
1.立案;
2.調查取證;
3.提出處理意見報法制審核;
4.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5.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7.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
8.歸檔保存案卷材料。
九、實施時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結果公開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
十一、投訴渠道
(一)投訴舉報的方式及途徑:工作日舉報。
投訴舉報電話:
1.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領域,0995-8381970;
2.獸藥、動物檢疫、飼料、畜禽屠宰等畜牧獸醫領域,0995-8388109
3.農機領域:0995-8387254
(二)投訴舉報的受理條件及受理機構:對投訴舉報調查核實后,如情況屬實,予以受理。
(三)反饋程序:投訴舉報3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對情況屬實的,做出受理決定,書面或電話告知投訴舉報人,對查無實據的,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面或電話告知投訴舉報人。
十二、救濟途徑
1.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鄯善縣人民政府或吐魯番市農業農村局提起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承辦機構及聯系電話
承辦機構:鄯善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
聯系電話:0995-8387254
十四、辦公時間: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9:30-13:30
下午 16:30-20:00
冬季:上午 10:00-13:30
下午 15:30-19:30
十五、辦公地址
鄯善縣農業綜合樓(地址:鄯善縣新城路1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