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2日06時10分,在鄯善縣魯克沁鎮英夏村2組與闊尼夏村路口前路段發生一起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58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6號)的有關規定,經報請鄯善縣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相關領導任組長、交通運輸局、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局、總工會、公安交警等相關單位組成的“5·1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對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進行復核確認。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系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和新KB2Y90號銳勝牌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42122906060XF;地址:新疆吐魯番市鄯善縣新城東環路育才路口;法定代表人:海某某;主要負責人:海某某;注冊資本:102.5萬元整;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8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實際班車客運、實際包車客運。2023年12月28日取得由吐魯番市交通運輸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行業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2025年4月8日,鄯善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交警對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針對安全教育培訓未全覆蓋、GPS監控員未履職盡責、對駕駛員未開展事故警示教育等四項問題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2025年4月29日,鄯善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交警,對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存在車內乘客未系安全帶、車輛主駕駛攝像頭遮擋等問題整改不徹底,下發復查通知書,要求企業安全負責人履職盡責,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2025年5月12日,鄯善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針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車輛動態監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六項問題再次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屬地管理部門履職情況
魯克沁鎮政府組織各村(社區)、警務室對轄區內的道路進行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安排專人對遮擋交通標識的樹木進行修剪,并對一些模糊的標識進行擦拭,確保了交通安全暢通。2025年5月9日,魯克沁鎮政府組織轄區內從事運輸活動的鄯善縣蒲昌運輸有限公司、鄯善縣飛馬運輸有限公司、吐魯番車師鄯善縣分公司等3家運輸公司負責人和駕駛員,在英夏買里村委會召開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大會,針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四)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魯克沁鎮英夏村2組與闊尼夏村路口前路段,事故現場為原始現場,現場所有痕跡均是事故車輛原始痕跡,根據上述情況,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并按照程序開展現場勘查和現場調查工作。現場道路為四支分叉路口,南北方向道路為混合車道,道路全寬5.0米,道路為瀝青路面,東西方向為混合車道,道路全寬5.0米,道路為瀝青路面;2025年5月開放交通,道路正常使用,限速20km/h,標志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完善;現場有事故車輛,事故車輛碎片,事故車輛所留痕跡,天氣情況為晴,視線良好。
(五)事故現場示意圖

(六)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為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品牌:賽特牌,車輛類型:重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公路客運,車輛檢驗有效期止:2025年07月31日,車輛于2024年03月15日在中國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鄯善縣支公司購買保險,強制保險單號:P240300165042192000000072;商業保險單號:P2403003650421090000000455,該車輛于2023年11月14日取得《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年審有效期至2026年11月,證件有限期至2029年11月14日。
2.新KB2Y90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為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品牌:銳勝牌,車輛類型:小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公路客運,車輛檢驗有效期止:2026年03月31日。車輛于2025年03月25日在中國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鄯善縣支公司購買保險,強制保險單號:P2503001650421600000001238,商業保險單號:P2503003650421140000000555。該車輛于2024年3月29日辦理車輛行駛證,2024年5月15日取得《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年審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證件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七)當事人基本情況
1.駕駛員基本情況
(1)王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320324********6210,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睢寧縣某鎮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駕駛證號:320324********6210,檔案編號:410170240921,初次領證日期:2015年07月10日,準駕車型:A1D,系事故中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聯系電話:152****3081。
(2)白某某,男,維吾爾族,身份證號:652122********0552,戶籍所在地: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駕駛證號:652122********0552,檔案編號:652100169279,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03月09日,準駕車型:B2,系事故中新KB2Y90號銳勝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聯系電話:130****3499。
2.傷亡人員基本情況
(1)王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510802********6476,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某鎮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系事故中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死亡,聯系電話:181****7328。
(2)王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510802********6492,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某鎮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系事故中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受傷,聯系電話:183****1836。
(3)王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510802********6476,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某鎮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系事故中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受傷,聯系電話:191****3063。
(4)趙某某,女,漢族,身份證號:510812********5563,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某鎮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系事故中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受傷,聯系電話:181****4303。
(5)張某某,女,漢族,身份證號:622428********4421,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漳縣某鄉某村,現住址:新疆鄯善縣某鎮某村,系事故中新KB2Y90號銳勝牌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受傷,聯系電話:135****8075。
(八)事故當日天氣情況
當天天氣情況晴、視線良好。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05月12日06時10分,王某某駕駛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到鄯善縣魯克沁鎮英夏村2組與闊尼夏村路口路段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由白某某駕駛的新KB2Y90 號銳勝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相撞,造成乘車人王某某當場死亡,乘車人王某某、王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縣交警大隊民警和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道路管控,防范次生事故發生。根據鄯善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立即對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5·12”道路交通事故開展調查的工作提醒》,經報請縣人民政府成立“5·12”事故調查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縣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總工會、紀委監委等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
(三)事故應急救援評估
事故發生后,受傷人員第一時間被送醫救治,死者善后事宜有序推進,經評估,此次應急處置響應及時、措施得當,有效控制了事態擴大。
(四)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計造成經濟損失158萬元,其中死亡賠償103萬元,治療費用55萬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某駕駛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時、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原則通行、未保持安全車速;進入十字路口前未停車瞭望、也未讓右方來車先行。
白某某駕駛的新KB2Y90 號銳勝牌小型普通客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未保持安全車速。
(二)事故間接原因
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未全覆蓋,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部分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第三方平臺反饋的違法違章行為(如駕駛員遮擋監控攝像頭、超速等)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司機違規駕駛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駕駛人王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負責,駕駛人白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四)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初步認定,“5·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王某某、白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違反了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規定、未保持安全車速;進入十字路口前未停車瞭望、也未讓右方來車先行引發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四、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未全覆蓋,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部分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第三方平臺反饋的違法違章行為(如駕駛員遮擋監控攝像頭、超速等)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司機違規駕駛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議由鄯善縣交通運輸局對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對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海某某:系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建議由鄯善縣交通運輸局對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海旭東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2.馬某某:系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經理,作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不扎實、未落實全覆蓋,車輛動態監控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由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3.王某某:系新K28815號賽特牌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員,王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時、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原則通行,未保持安全車速;進入十字路口前未停車瞭望、也未讓右方來車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縣交警大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已立案、已采取了措施)。
4.白某某:系新KB2Y90 號銳勝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白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未保持安全車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縣交警大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訓
一是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風險管控機制缺失,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治理、車輛行駛動態監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司機違規駕駛的事故隱患;二是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駕駛人員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識差,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未保持安全車速,進入路口前未停車瞭望、也未讓右方來車先行造成該起事故的發生。
六、整改措施
1.鄯善縣蒲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安全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駕駛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職業道德、駕駛操作規范作為重點培訓內容;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動態監控、要切實落實車輛、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2.鄯善縣交通運輸局,應加大對轄區內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同時指導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防范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3.鄯善縣公安交警大隊,加大對魯克沁勞務市場、易發生事故路段的巡邏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違反道路運輸和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路面執法管控力度,確保道路安全通行。
4.魯克沁鎮政府,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轄區內勞務市場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消除;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增強駕駛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